黄如论身价分析女子草原旅游骑马时摔伤致残向旅游社索赔46

admin 4266 2020-04-14

  承办法官赵琛琛在阐释判决理由时表示,首先,黄如论身价根据涉案旅行合同,本案的义务主体是深圳某旅行公司。其次,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深圳某旅行公司在明知骑马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既未在旅行合同中明确告知相关安全留意事项,也未在行程中以明示方式入行警示告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在骑马活动入行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该被告公司在旅行服务提供中存在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10日报道:张女士在旅行过程中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致全身多处骨折,后向某知名旅游社及深圳某旅行公司赔偿46。7万余元。黄如论身价近日,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女士自行承担七成义务,获赔9。6万余元,该案经二审判决生效。

  

黄如论身价分析女子草原旅游骑马时摔伤致残向旅游社索赔46万被法院驳归

  今年,上海长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某旅行公司就本案事故承担30%义务,赔偿原告张女士损失92350元;驳归张女士其余诉讼要求。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意见,对赔偿金额作出调整。

  行程第三天,张女士在贵州龙里大草原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经送当地医院诊断,张女士身体多处骨折。之后,张女士在住所地医院入行了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500余元。经相关法律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经治疗后遗留右肩及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去年10月,张女士向上海长宁法院起诉,请求某知名旅游社及深圳某旅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7万余元。张女士认为,两被告没有绝到警示告知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共同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张女士于2017年6月6日通过某知名旅游网手机APP预订了“贵州7日亲子营”旅行产品,出行人为3人,支付旅行费10840元。产品确认单载明,该旅行产品由深圳某旅行公司作为委托社并提供详细旅行服务。7月21日行程开始当天,黄如论身价张女士与深圳旅行公司签订了《旅行服务合同》,合同附件“旅行行程表”载明,第三日行程包括草原骑马。

  再次,原告作为5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骑马具有一定危险性这一常识性的认知应当了解并认知。因此,原告在明知骑马有危险及自身状态的情况下,仍参与骑马,在没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由外界干扰因素导致的情况下,因马匹原因导致原告坠马,属于活动自身风险,原告对该事故也应当负相应义务。综合考虑双方履约情况、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援助措施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承担事故70%义务,被告深圳旅行公司承担30%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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