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K商标侵权案件始末

admin 2064 2020-11-05

2017年4月20日上午,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第一工业区安立邦科技园内人头攒动,十余位身着统一制服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正在对园区内A栋9楼的深圳市伊顿山特能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行动,现场气氛异常紧张。在面积约为1000平米的9楼厂区内,汇集了2条生产线、办公室和仓库。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1450台涉嫌侵权的ESTK不间断电源产品,当执法人员表示要将该批货物扣押并转移至执法机关指定的仓库时,厂区负责人情绪激动,坚称其合法经营,没有违法情形。经过长时间耐心沟通,该批货物终于在傍晚时分经由五辆大型货车运离园区。

深圳市伊顿山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坚持认为其生产制造ESTK品牌不间断电源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因是第13612549号ESTK商标是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权利人是北京锢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锢顿公司),北京锢顿公司授权许可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使用该商标。但是,上述ESTK商标只是在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不包含不间断电源,这才是深圳伊顿山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因。

2017年9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管局认为,第13612549号ESTK商标核准范围并不包含不间断电源商品,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在其生产的不间断电源上使用ESTK商标,与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特电子公司)的STK商标构成近似,是商标侵权行为,决定没收侵权ESTK产品1450台,罚款300750元。

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于2018年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毫无悬念,2018年6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实证明,此次上诉只是当事人又一次徒劳且无意义的拖延,其结果仅是让行政处罚决定迟延生效。201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次商标违法案件,历经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和行政诉讼二审,前后4个程序历时近2年,终于有了终局结论,深圳伊顿山特公司生产ESTK不间断电源构成商标侵权违法,最初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持生效。

再来看本案涉及的几个商标。早在1989年,山特电子公司就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512382号STK图形商标,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就是其艺术化的STK字母。之后还陆续注册了第7825275号STK图形及SANTAK文字组合商标、以及第7892420号STK文字商标。

本案涉及的第13612549号ESTK商标是2013年11月由北京安倍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北京安倍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锢顿公司。ESTK商标注册时,山特电子公司曾在第一时间提出异议,2016年4月,原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ESTK在稳压电源、逆变器等商品上不予注册,ESTK仅在电池和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虽然ESTK商标仅被部分核准注册,山特电子公司依然认为该ESTK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的几个STK商标的摹仿复制,遂在2017年1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ESTK商标宣告无效,2017年9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诉争ESTK商标无效。北京锢顿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锢顿公司请求。

2017年1月,北京锢顿公司与深圳伊顿山特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免费许可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使用ESTK商标。北京锢顿公司明知其ESTK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不包含不间断电源商品,仍然授权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使用在不间断电源商品上,且两家公司在股东和高管人员存在重合,北京锢顿公司难逃共同侵权故意之嫌。

2019年4月,山特电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北京锢顿公司、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山特电子公司主张北京锢顿公司与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实施共同侵权,故意将ESTK商标使用在未经核准的不间断电源商品上,与山特电子公司的STK等商标构成近似,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使用“伊顿”、“山特”文字作为其字号,攀附“山特”、“伊顿”公司在不间断电源相关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人误解为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与山特电子公司及其母公司伊顿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两被告北京锢顿公司和深圳伊顿山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被告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山特”字样;

两被告单独或连带赔偿原告山特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判决已在公告送达中。至此,ESTK商标侵权案告一段落,回顾本案漫长且艰难的过程,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以归纳如下:

2013年11月,北京安倍胜公司申请注册ESTK商标;

2015年4月,北京安倍胜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锢顿公司;

2016年5月,原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ESTK商标仅在电池和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核准范围不包括不间断电源,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

2017年1月,北京锢顿公司免费授权许可深圳伊顿山特公司使用ESTK商标;

2017年4月,深圳市光明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对深圳伊顿山特公司实施查处;

2017年9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ESTK商标无效;

2017年9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经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2019年1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4月,山特电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锢顿公司和深圳伊顿山特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侵权人摹仿注册近似商标,授权制造企业使用,制假工厂被查处,权利人对近似商标申请无效宣告,最后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这俨然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常见的路径,为什么各种法律制裁不足以震慑侵权人,使得此种摹仿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周而复始呢?一方面,我们期待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严厉;另一方面,全社会也要逐步树立和培养知识产权意识。事实上,近年来一系列新法的出台和修订的目标就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中国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是我们建成中国创造、实现强国复兴的重要保障。

涉案商标图样

深圳市伊顿山特能源有限公司现场

执法检查中

生产车间

仓库存储大量ESTK侵权产品

ESTK不间断电源,外观与山特电子公司SANTAK产品极为相似

ESTK产品包装

侵权产品被扣押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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